索引号: bxsyjglj-2026-00108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冒顶 片帮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5-14 成文日期: 2026-05-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应急发〔20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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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冒顶 片帮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4 14:50:30 【字体:小 大】

关于印发《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冒顶

片帮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市直监管企业:

为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冒顶片帮事故,结合省工作方案要求及我市实际,市应急局制定《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冒顶片帮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冒顶片帮事故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全国矿山发生多起较大顶板事故,我市矿山顶板事故多发频发。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切实保护矿山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局决定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冒顶片帮事故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安全管理,深刻汲取近年来顶板冒落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冒顶片帮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力争2026年全市冒顶片帮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1起1人以内,切实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生产、基建、启动复产复工和虽停产停建但有人员入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坑探工程。

三、整治重点内容

1.矿山未明确顶板管理责任人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未设立负责顶板管理的组织机构;

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负责顶板管理的技术、安全、采掘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未按照要求履行顶板管理相关职责;

3.未按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具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顶板管理相关工作,或虽配备了相关人员但未严格履职;

4.未建立或未有效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或虽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但未确定支护形式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凿岩工、撬毛工、支护工等采掘各工种操作规程,未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人员有“三违”行为;

6.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各工种操作工进行操作培训,未对入井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地质构造、顶板分级管理标准、冒顶征兆、应急处置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7.未查明矿区断层、褶皱、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及构造破碎带和地下含水体与导水通道以及采空区分布、充填、积水情况等工程地质问题,生产建设矿山未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或报告未评审通过,未及时更新工程地质资料,未根据普查情况对井下划定限制进入区域;

8.未进行采场单体设计;未按照设计的顺序进行开采;

9.未按照设计设置采场、巷道、硐室的高度、宽度等参数,擅自增加暴露面积;

10.未按照设计及时支护巷道和采场,擅自改变支护形式或者降低支护标准;

11.未按规定在每个采掘工作面醒目位置悬挂顶板管理公示牌,或者悬挂的公示牌信息缺失或未及时更新;

12.采掘作业前未“敲帮问顶”,边凿岩、边“撬毛”以及在没有可靠性安全设施作为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人工“撬毛”;

13.未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和时限处理采空区,采用充填法采矿时,充填达不到设计要求;

14.擅自开采、损毁设计要求留设的保安矿(岩)柱;

15.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碎块掉落等冒顶征兆时,未及时撤人或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治理;

16.井巷工程穿过冲积层、软岩层、流砂层等不良地层,断层、破碎带、风化带等地质构造带以及老窑、溶洞、富含水层等不良地质体时,或者在巷道贯通、穿采空区、胶结充填体中出现二次掘进等情况时,未针对特殊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审批落实;

17.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矿山未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18.开采深度超800米矿山的地压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9.露天转地下矿山及采深超800米的矿山未开展原岩应力测试;

20.未制定顶板事故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顶板事故应急演练;

21.未对入井人员行走区域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照明设施或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

22.对重点整治内容中应当由设计予以明确但现有设计未明确,且无法指导矿山当前生产作业;

23.未实现“无支护不作业”“无视频监控不作业”的。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6年5月底前)

各县(区)应急局要立即部署,严密组织,层层落实,监督指导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对本企业顶板围岩管理工作立即进行全面自查,系统梳理,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各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应形成台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属地县(区)应急局备案。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6年10月底前)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区)应急局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对属于整治范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进行现场检查,做到“一企一档”。既要查材料也要查现场,做到相互验证,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到位。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可聘请专家团队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予以配合。

(三)抽查复核阶段(2026年11月底前)

市应急局对各县(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冒顶片帮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30%。重点抽查复核企业自查和问题整改情况,各县(区)应急局检查和监督整改情况。对问题隐患自查和整改不到位、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顶板管理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特别是我市发生的冒顶片帮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顶板及围岩重大安全风险。各县(区)应急局、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改,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矿工生命安全。我市生产地下矿山企业数量多、类型复杂,各县(区)应急局、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县(区)应急局要结合地下矿山实际情况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细做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专项整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强化防范措施。地下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确定支护形式的必须重新修改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分级确定不同的支护形式,严禁无支护;新掘主要巷道使用光面爆破技术,必须做到包括帮、顶的全断面支护,已有主要巷道无支护的必须进行论证分析,并根据论证结果,按照地质资料和设计要求,应支护的必须严格支护。矿山企业要强化顶板排险处置防护措施,排险人员必须在有物理隔绝作用的安全设施下作业,不允许人员暴露在危险区域内冒险作业。推动机械化自动化建设,发生冒顶片帮事故的矿山必须采用凿岩台车、撬毛台车、锚杆台车等实行机械化作业,同时进行全巷道支护,否则不允许复工复产;大中型矿山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矿山必须采用凿岩台车、撬毛台车、锚杆台车等实行机械化作业。发现有冒顶片帮隐患的,要设置警戒区域,不得贸然进入和处理,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机械方式排险,坚决防止排险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区)应急局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处罚;对重大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通报,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把压力传导到企业,传导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因顶板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特别加强对外包单位落实顶板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检查处理。对承包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和管理技术人员严重缺失的外包队伍,一律依法责令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