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19-0002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两办[2019]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5-21 成文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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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2019]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21 15:33:06 【字体: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 11日

本溪市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溪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实现企业(含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下同)安全生产为目标,进一步依法自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源头管控,消除管理缺陷,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企业分管负责人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具体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3)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本企业生产、作业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5)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和协作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承包、承租、协作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7)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9)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坚持有岗必有责、有责有人担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5)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8)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1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1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8)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1.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应当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四)加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企业应当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3.特种设备应当依法登记并经依法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测检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按照规定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2.企业应当定期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报告,实现有效治理。隐患治理效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3.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到位;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6)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8)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

(9)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条件的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放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强化企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2.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按照规定报县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企业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八)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险费用摊派给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企业与其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九)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推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提升信息化水平,减少危险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数量,从源头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1.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装置:

(1)非煤矿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2)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

(3)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4)三等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装备;

(5)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

(6)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技术装备、装置。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严格检修维修作业和承包单位管理

1.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作业和安全监护,确保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对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2.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出租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约定;

(6)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主动对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逐项落实相关责任,对不按照规定落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建立健全各类台账。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台账,实行分级负责、清单管理。

(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本意见明确的各项要求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和重点检查的重要内容,企业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来抓,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帮助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弥补管理缺陷,严防事故发生。

(四)严格制定推进计划。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结合企业特点,详细制定推进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尽快完善主体责任相关要求。

(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明确到车间、班组和每名员工,不断提升企业安全内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