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19-00023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两办[2019]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5-21 成文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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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2019]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5-21 15:23:53 【字体: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

监管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室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 日

本溪市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

监管责任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08号)精神,结合本溪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强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标,压实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推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与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监管责任范围明确如下:

(一)市重点监管责任范围

中央驻溪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及中型以上(300人以上)高危行业企业,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区)监管责任范围

高危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企业,由县(区)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

(三)乡(镇、街道)监管责任范围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管,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落实对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责任

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任

1.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2.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二)市、县(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行业(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

承担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制度制定、行政许可、国资管理等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财政、科技、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推进安全发展。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烟草专卖局、本溪日报社、本溪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参与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四、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关要求

(一)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17号)要求,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数据库及管理平台,明确各级行业部门监管对象清单,明确企业具体层级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部门,逐一落实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企业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全覆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监管企业“户口簿”清单、隐患排查整改责任清单,摸清企业底数,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乡(镇、街道)及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要求,发挥村(社区)网格员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作用,及时巡查、报告责任区域内企业变化情况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信息。

(二)积极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管控要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市、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具有管辖权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并将分级情况上报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除对辖区内具有管辖权限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外,要汇总乡(镇、街道)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情况,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对乡(镇、街道)实施风险再分级,将高风险乡(镇、街道)纳入本单位重点监管范围实施管控;市行业主管部门除对辖区内具有管辖权限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外,要汇总县(区)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对县(区)实施风险再分级,将高风险县(区)企业纳入本行业重点监管范围实施管控。市、县(区)及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重大安全风险情况,确定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及时采取专项(工程)防控和治理措施,有效化解或降低安全风险,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项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严格行业准入标准,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严把源头准入关。结合“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标准规范,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执法部门要通过严格执行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综合督查、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科学编制督查检查计划,明确督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市、县(区)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管理的企业随机抽查率不低于25%,保证四年内完成全覆盖。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认真执行监督检查“四个清单”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建立监督检查信息数据库,实现监督检查闭环管理,确保企业将隐患和问题整改到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制定分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认真组织综合督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对一般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要依法采取经济处罚等相关执法措施;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及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应急预案。要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工作经费和应急救援装备,支持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落实社会化救援队伍应急补偿机制。要建立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统筹调度各方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立联动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完善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基本规范,加强应急救援培训与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发生。要强化对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督办,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信息。要建立安全信用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定期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检查执法工作中的信息,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个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失信企业,要依规分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要完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的企业和受省、市级以上表彰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激励;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倒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人抓、责任不落空。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纳入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相应内设机构和监管人员编制。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制度,保证监管执法人员编制、能力等满足监管执法工作需要。要加大监管投入,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装备经费、运行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执法工作需要。

(九)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并严格实施产业发展政策,严格安全准入,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确实做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支持鼓励企业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提升行业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快信息化、制度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全市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监管执法终端功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作用,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现代化、专业化水平。要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发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实行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畅通公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素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本溪振兴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严峻挑战,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把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发展摆到重要位置,不断增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压实监管责任作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内容,亲自组织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清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障碍,将相关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

(三)严格考核督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实绩考核及对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考核、巡查、督导作用,将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对各地区巡查和督查的重要内容,积极协调解决责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督办相关工作落实。

(四)严肃执纪问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在日常督查检查过程中及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监管责任落实问题,进行严格执纪问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导致监管责任范围内事故多发、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监管人员责任,并对有关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负责人追责问责。

(五)落实履职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保护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相关制度,对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标准实施监管执法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要重视监管干部培养使用,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监管人员岗位津贴,依据有关规定对履职尽责、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监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依法履职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