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19-0002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5-21 | 成文日期: | 2019-05-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本溪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溪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县(区)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县(区)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本溪市全面振兴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 督查对象以县(区)级党委政府为主。原则上,市安委会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覆盖”督查,每个县(区)的督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督查至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第五条 督查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要以检查各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为核心,以检查部门和基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关键,以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见证。从提高思想认识、革除体制机制弊端、强化责任和措施落实等方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标本兼治的对策措施,达到以督促改、以督促建、以督促变的目的,推动工作不断深入,优化提升工作水平。
第六条 督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查组应及时反馈被督查地区县(区)级党委政府,由县(区)级党委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落实整改责任。督查不应该影响被督查单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督查组组成
第七条 督查组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5人。督查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成员和专家按照规定和督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
第八条 督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1名现职正科级干部担任,其他成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三)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条 督查组成员的选配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组成方案,报市安委会审批。督查人员在一个督查周期内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督查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督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二)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落实《本溪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工作部署及专项重点工作情况。
(四)县区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完成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目标情况。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督查组可结合督查的主要内容和被督查地区实际,有选择地运用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查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被督查县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三)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信息和案件的查处案卷。
(四)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五)抽查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工作落实情况。
(六)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以市安委会文件印发实施。
(二)督查工作开始前,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参加督查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督查组按照督查工作方案,结合被督查县区实际,拟定具体督查工作安排,明确督查时间、方式、内容、范围和行程,并通报被督查县区。
(四)督查组进驻被督查县区,根据督查工作安排,开展督查工作。
(五)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向被督查县区反馈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关要求。对于涉及省(中)直企业的问题,由市安委办统一汇总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六)督查结束后15日内,督查组向市安委会报送督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正式向被督查县区反馈督查意见。
(七)被督查县区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同时,按照督查反馈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形成原因,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措施,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安委会备案。
(八)市安委会根据各县区督查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回头看”,紧盯重点地区、突出问题,推动落实整改,巩固督查成果,促成形成长效机制。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安委会专家库成员应当为督查工作提供人员和专业支持。督查经费在市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在督查的前一年度,市安委会办公室拟定督查经费预算初步计划,报市安委会审批后,作为确定督查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督查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在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督查县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励、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作为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市安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并通报全市。
第六章 督查纪律
第十八条 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督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督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督查工作的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被督查县区要自觉接受督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督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示、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查,参照本办法。
县(区)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