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25-0000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2-07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应急发〔2024〕62号 | |
关键词: |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本应急发〔2024〕62号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局,市局机关各科室、高新区分局、事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规范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解读,加强学习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好用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持续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精准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正确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切实解决“类案不同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二、统一适用国家基准。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矿山除外),原则上统一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2月9日印发的《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辽应急规范〔2022〕1号)、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3月27日印发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本应急发〔2023〕20号)同时废止。
如不能直接适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但不能超出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作为法制审核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化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应急厅政策法规科,汇总报省应急厅。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