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22-0011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市应急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10-17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应急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应急发〔2022〕60号
市应急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现将《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抽查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推进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 制定并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权利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公布。
第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并在网站上公开。名录库涵盖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监管对象发生变化的,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政策法规科。
第六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列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矿山、危化、制造业等有关科室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中要包含“双随机”抽查企业,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检查企业数量的20%。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黑名单或有多次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八条 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应区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监管行业领域,实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规范随机抽查行为。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矿山、危化、制造业等有关科室在执法检查前从“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若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特殊情况等因素无法执法的,可再行抽取递补。对于已经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条 在国务院、省、市督查检查及考核时,安排被检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1次。重点行业(领域)及进入“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公示、谁许可谁公示、谁处罚谁公示”的要求,矿山、危化、制造业等有关科室负责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本溪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适时调整。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结果违法违规的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查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