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19-0005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一、事项名称: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三、审查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市级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四
六、适用范围: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烟草、商贸行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应当至少配备10名专职评审人员和1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1.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申报表,原版纸质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版1份,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原版纸质版1份。
3.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的业绩材料,纸质版1份。
4.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等材料,原版纸质版1份。
5.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版1份。
6.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受理相关材料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核
(三)决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决策
(四)办结: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庄口办事员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科,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咨询电话:44516222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