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21-0002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规划信息
发布日期: 2021-10-11 成文日期: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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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1 10:46:17 【字体:

本应急发〔2021〕43 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部署要求,现将《本溪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本溪市安全评价机构

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切断安全评价机构与企业之间的非法利益关联,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行为,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全面规范执业行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职责分工

1.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省级资质认可机关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等情况实施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2019年5月1日)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做到“两个全覆盖”。

1.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对在我市执业的所有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问题进行全覆盖检查。

2.法定评价项目全覆盖。即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二)重点内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1.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3)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情况。

(14)是否在外省开展业务时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15)是否存在对被评价的项目和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不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和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问题。

2.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单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市、县(区)监管部门是否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时间安排及整治方式

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摸清底数(7月9日前)。制定并印发《本溪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并于7月9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1名联络员。

(二)对标对表、自查自改(7月9日前)。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整治重点中的4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建立“问题、责任、整改”3个清单,填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3),并于7月底前完成备查。二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对照整治重点中的7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填报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查整改责任清单(附件4)。三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梳理自2019年5月1日起许可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附件5),厘清评价报告底数,形成目录清单。此项工作是基础性工作,事关全覆盖检查质量和专项整治责任划分,数据要全面详实,经得起追溯。[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于7月9日前将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5)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制定检查计划。市局相关科室要确定检查专家人员名单、制定检查计划;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检查专家人员名单、制定检查计划。[市局各有关科室、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于7月9日前将检查计划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协调推进、集中检查(7月至9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等工作部署,从2021年7月5日起,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和执法工作。一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行业分级监管原则,对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各县(区)负责对本辖区内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含外省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检查,通过深入评价项目现场重点对评价过程控制、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检查,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二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三是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专题报告和问题清单。[市局各有关科室、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旬末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工作开展情况、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6)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7);于9月15日前将专题分析报告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随机暗访、督导检查(10月)。市局组织对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重点:一是听取县(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随机抽查部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县(区)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对县(区)监管部门在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10月底前完成)

(五)验收评估、落实整改(11月)。市局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综合评估专项整治成效,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形成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规定报省应急管理厅。(11月底前完成)

(六)深入分析、总结提升(12月)。市局组织对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一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二是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普及行业自律守则,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措施,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充分利用辽宁省安全评价“互联网+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实名认证,EGIS定位,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和数据智能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实现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智能监管,全面提升我市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智能监管水平。[12月5日前,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分析评估,形成专题报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长:景  辉  副局长
副组长:景  辉  副局长
        宋军章  副局长

            朴圣勇  副局长       

  员:局规划和科技科、非煤矿山监管科、危化品监管科、制造业监管科主要负责人。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和科技科。

办公室主任:宫连君 规划和科技科负责人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责任追究。各县(区)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一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达到吊销资质处罚标准的,及时移交省厅规划和科技处;检查发现外省注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依法立案查处,纳入“黑名单”管理,严禁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项目,并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通过省厅移送至该机构注册地省级应急管理厅(局)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二是检查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三市局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地区严肃追责并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对敷衍塞责的单位将通过工作组进驻彻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查,对存在问题的监管部门将视情通报问责,并纳入全市重点地区“回头看”和督查名单。

(三)强化舆论监督。一是加强信息报送。市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对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进行动态报道。二是实行动态调度。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各统计表、典型案例、专题报告。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电话:024-45897443;邮箱:bxajjzfc@163.com),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辽宁省内注册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3.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责任清单

4.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自查整改责任清单

5.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7.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8.专项整治任务及责任清单

 

 

 

 

 

 

 

 

 

 

 

 

 

 

 

 

 

 

  

 

 

附件1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

 

  

 

 

 

 

附件2

 

辽宁省内注册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1.盘锦科力安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沈阳万益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3.辽宁安科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4.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6.辽宁东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7.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8.大连连大安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9.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大连天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11.大连新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12.辽宁智诚中安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辽宁沿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14.辽宁万泽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5.沈阳长丰建设评价有限公司

16.辽宁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7.鞍山钢铁劳研所科技有限公司

18.辽宁易和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