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22-00046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8-19 成文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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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14:00:19 【字体:


本安委发〔2021〕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牵头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市政府其他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省)直驻溪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副局长兼任。

第五条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任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调整,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进行调整。成员因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成员单位将接任者名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市安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拟制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督查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县区级政府和市直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承办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督查等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承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五)负责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

(六)负责市安委会议定事项和市安委会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二)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审议安委会相关工作制度及重要事项,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紧急会议: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紧急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

(四)专项协调会议: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项协调会议,沟通协调相关工作。会议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五)上述以市安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文件收发制度。

(一)报送市安委会的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批示,特殊情况下呈报市安委会主任阅示。

(二)以市安委会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由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常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市安委会主任签发。

(三)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签发;确有必要的,报请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督查制度。市安委会制定督查工作办法,对县区级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和基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情况,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督查。

第十二条 督查检查制度。市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或针对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督办制度。市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或市安委会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定期收集汇总各县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约谈制度。市安委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多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以及重大隐患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市安委会依据《本溪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县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报告制度。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督查、检查等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安委会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