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25-0012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公示(非煤矿山)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07-25 成文日期: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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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非煤矿山)

发布时间:2025-07-25 15:00:14 【字体:小 大】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非煤矿山)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案件名称案由(事由)检查类型检查结果决定(通知)日期实施机关
(本)应急罚〔2025〕非煤2号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2025年6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龙新矿业专班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聘请专家对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外包单位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思山岭铁矿项目部未设置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井下电气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带班下井领导未能与工人同上同下三条隐患。未设置通风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三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准则(试行)》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大事故隐患)1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序号75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拟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井下电气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准则(试行)》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安全管理)3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序号4裁量阶次和适用条件1,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带班下井领导未能与工人同上同下的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二十一条,拟对其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应当合并给予行政处罚。非事故处罚对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3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本)应急罚〔2025〕非煤3号刘某2025年6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龙新矿业专班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聘请专家对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外包单位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六工程处思山岭铁矿项目部带班下井领导刘某6月7日未能与工人同上同下。以上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二十一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非事故处罚对刘某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3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