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21-0003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事故通报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成文日期: | 2021-05-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0年5月8日10时20分,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恒通公司)热轧辊作业区熔炼工段中频炉3班班组进行熔炼制辊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2020年6月10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起重伤害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起重伤害一般死亡事故结案的批复》(本政〔2020〕5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本溪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4月20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溪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148页;于2020年6月12日在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9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文勇,辽宁恒通公司热轧辊作业区熔炼工段中频炉3班熔化工。未严格按照铁水熔炼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电磁盘电缆线绷紧后,站位距离炉口过近被带入中频炉中,在炉中高温下导致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李文勇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共7人)
(1)张校千,辽宁恒通公司热轧辊作业区熔炼工段中频炉3班熔化工。在李文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时,未纠正互保对象李文勇违章行为,未负起互保监护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8月18日,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发了《辽宁恒通公司关于5月8日轧辊作业区死亡事故的处理通报》(辽宁恒通综发字〔2020〕024号),决定给予张校千试岗3个月处分。
(2)高文新,辽宁恒通公司热轧辊作业区熔炼工段中频炉3班班长,负责中频炉3班生产的全面工作。对李文勇违反规定站位距离炉口过近,对熔化工进行指吊司索等特种作业这一情况未进行制止,未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0年8月18日,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发了《辽宁恒通公司关于5月8日轧辊作业区死亡事故的处理通报》(辽宁恒通综发字〔2020〕024号),决定给予高文新撤职、试岗6个月处分。
(3)张恒臣,辽宁恒通公司热轧辊作业区熔炼工段大班长,负责熔炼工段的全面工作,熔炼工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机械设备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工人违章操作未进行有效的检查和整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0年8月18日,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发了《辽宁恒通公司关于5月8日轧辊作业区死亡事故的处理通报》(辽宁恒通综发字〔2020〕024号),决定给予张恒臣试岗3个月处分。
(4)唐殿龙,辽宁恒通公司热轧辊作业区作业长,负责热轧辊作业区的全面工作,作业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督促作业区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指吊司索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0年8月18日,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发了《辽宁恒通公司关于5月8日轧辊作业区死亡事故的处理通报》(辽宁恒通综发字〔2020〕024号),决定给予唐殿龙行政记大过处分。
(5)李景波,辽宁恒通公司设备部部长,负责辽宁恒通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对生产设备的更新、改进不及时,对天车使用电磁盘进行加料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0年8月18日,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发了《辽宁恒通公司关于5月8日轧辊作业区死亡事故的处理通报》(辽宁恒通综发字〔2020〕024号),决定给予李景波行政记过处分。
(6)赵长存,辽宁恒通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辽宁恒通公司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安全性论证不足,指导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0年8月18日,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印发了《辽宁恒通公司关于5月8日轧辊作业区死亡事故的处理通报》(辽宁恒通综发字〔2020〕024号),决定给予赵长存行政记大过处分。
(7)李培福,辽宁恒通公司副经理,负责辽宁恒通公司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安全性论证不足,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020年10月10日,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印发了《关于给予李培福同志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本钢发监字〔2020〕202 号),决定给予李培福行政记大过处分,本决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生效。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
邱立勇,辽宁恒通公司经理,负责辽宁恒通公司的全面工作,是辽宁恒通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020年5月8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邱立勇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0年6月4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恒通公司经理邱立勇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本应急罚〔2020〕执04号),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贰万陆仟壹佰零叁元)。2020年6月30日邱立勇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0年6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机械设备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指吊司索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不强,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导致事故发生。
2020年5月8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0年6月4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应急罚〔2020〕执04号),对其处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30日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0年6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辽宁恒通冶金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充分吸取了“5·8”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辽宁恒通公司委托具备合格资质的单位将30#天车改造成专用加料天车,加料及放料工序由天车操作者完成,彻底消除工序加料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设备改造投入资金12万元,目前运行良好。
2.聘请本钢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类似操作程序和接触熔融金属的4个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有针对性的对发生事故作业区的现场操作、操作环境(设施)、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查找问题,共计查出问题及提出改进建议共计31项,已全部改进落实。
3.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活动,尤其是发生事故的作业区和岗位,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深入开展“双反”工作,杜绝违章作业、习惯性作业,全公司共计查出隐患39项,其中发生事故岗位查出隐患13项,全部整改落实。
4.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在设备改造完成后第一时间印发了《加料天车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加料指吊工安全操作规程(试行)》,指导操作工安全作业。
5.加大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组织全公司300余人进行操作规程闭卷考试。
6.对炉前区域进行改造,对炉台上及炉台下护栏进行恢复及安装;对炉台上区域进行粉刷警示线及指吊区域;对浇注地坑恢复硬防护护栏;新增各类安全警示标识58个。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修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机械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安全性符合生产安全后再投入使用。二是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严格落实岗前安全培训等制度,杜绝违章作业和习惯性作业。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辽宁恒通公司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辽宁恒通公司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辽宁恒通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