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25-00129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本溪明山沈阳市人从众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5·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日期: 2025-07-29 成文日期: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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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明山沈阳市人从众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5·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7-29 10:03:36 【字体:

2025年5月24日16时3分许,沈阳市人从众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威宁大桥预制T梁运输作业时,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本溪明山沈阳市人从众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5·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涉事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溪市明山区沈阳市人从众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5·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系一起因运梁车司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

沈阳市人从众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从众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月2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十间房乡十间房村;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搬运装卸,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等。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管理服务等。

(三)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3月15日,第三工程公司与人从众公司签订了《预制T梁运输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预制T梁运输工程;分包工程地点: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第三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三类人员台账;编制了《T梁运架施工方案》《威宁大桥预制T梁运输施工技术交底》《威宁大桥预制T梁运输安全交底》。

2.人从众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编制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4日,人从众公司运梁工人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进行运输预制T梁作业。其中,杨某某和杨某某驾驶人从众公司的运梁车,杨某某是运梁车后车司机、杨某某是运梁车前车司机;刘某某负责运梁作业时的清障、防护工作。14时3分许,当运梁车行驶至左幅4Km+500m处时,运梁车前车司机杨某某突然起身下车被运梁车车轮碾轧。此时,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某某和武某某正驾驶面包车与运梁车相向而行。当面包车行驶至运梁车前车附近时,冯某某看到有人(后经证实为杨某某)被慢速行驶的运梁车碾轧在第一个车轮下,立即驾驶面包车加速行驶到运梁车后车附近,向运梁车后车司机杨某某大声喊:“轧到人了,赶快往后倒车”。运梁车停车后,冯某某与杨某某等人立即赶到运梁车前车车轮处查看。冯某某分别在14时4分和14时5分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均未打通。同时杨某某向人从众公司经理李打电话报告发生事故了,冯某某和武某某驾驶面包车离开事故发生现场。14时40分,李给朋友陈某打电话,让陈某到现场帮忙处理事故。陈到现场后发现某某已经死了,就直接联系殡仪馆的车。15时,殡仪馆的车来到事故现场,将死者拉到殡仪馆。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威宁大桥左幅4Km+500m处。现场勘时,发现运梁车左侧车轮和前方地面有血迹。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运梁车司机杨某某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5月24日14时04分至14时05分,冯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均未打通。

2025年5月24日14时08分许,杨某某向人从众公司经理李报告事故情况。

2025年5月24日14时40分,李给陈打电话。

2025年5月24日15时,陈联系殡仪馆的车,将死者运往殡仪馆。

2025年5月25日1时27分许,李让其好友陈向王报告事故情况。

2025年5月25日1时58分许,李再次向王报告事故情况。

2025年5月25日2时,王安排陆某某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

2025年5月25日3时,陆某某向王报告事故情况,王安排陆某某拨打122。

2025年5月25日4时51分,陆某某拨打122。

2025年5月25日5时,市应急局、市交通局、明山区交警等部门同志先后到达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未打通。此后,杨某某向李报告事故情况。由于杨某某当场死亡,李让杨某某通知死者家属,并赶到事故现场准备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导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人从众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已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时,人从众公司经理李(即运梁作业现场负责人)不在现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第三工程公司相关领导报告。此外,第三工程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也未在第一时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第三工程公司相关领导虽有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等情节,但根据上述事实综合分析,认为该起事故应急处置失当,属于迟报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人从众公司运梁车前车司机杨某某安全意识淡漠,违反《运梁安全注意事项》,在运梁车运行的情况下擅自下车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有关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以及尸检报告,排除人为故意伤害、突发灾害等因素。

(三)间接原因

1.人从众公司一线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效果不明显,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规定开展三级教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第三工程公司对外包单位的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对反“三违”行为缺乏成效,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人从众公司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运梁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违反《运梁安全注意事项》擅自下车导致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人从众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某某人从众公司运梁车司机。在运梁车运行过程中违反《运梁安全注意事项》,擅自下车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李人从众公司经理、现场负责人。受公司法人王某某委托负责运梁工作。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事故迟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9裁量阶次A之规定,由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70%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某某人从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唐某某第三工程公司物资设备部主管,负责设备管理和运梁车、操作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运梁车司机培训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5.陆某某,第三工程公司生产副经理,负责现场生产安全、施工、协调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第三工程公司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事故迟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89裁量阶次A之规定,由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7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解决企业安全管理漏洞,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人从众公司

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成效,夯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全员三级教育培训,以纠治一线作业人员“三违”行为为重点,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各事故单位要修订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要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安全注意事项,制发岗位职责“明白卡”。二是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要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坚持举一反三、立行立改,聚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三是严格落实事故信息上报工作。施工现场要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一遇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和上报。

(二)第三工程公司

强化外包单位管理,加强“三违”专项整治。要严把外包施工单位安全准入资质审核关,严格审查现场负责人、劳务作业人员安全执业资格审查,并将外包单位相关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严格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加大对员工“三违”行为处罚力度,提高员工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安全意识,实现员工本质安全,确保企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