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24-0007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溪湖“12·30”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事故通报 |
发布日期: | 2024-04-27 | 成文日期: | 2024-04-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溪湖“12·30”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30日15时44分许,本溪市溪湖区沈本线沈阳方向火连寨交通岗附近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两辆小型轿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副省长、省公安厅潘某某常务副厅长、张某某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及时查明原因,全力救治伤员,依法依规做好事故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派员立即赶赴现场,召开案件性质分析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相关领导赶赴案发现场指导救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赵某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溪湖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本溪溪湖“12·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本溪市纪委监委、亳州市人民政府、淮南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本溪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事故认定,形成了《辽宁省本溪市沈本线“2023.12.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形成了《沈本线响山子至滨河南路段改扩建工程(二期)道路技术情况分析意见》。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溪溪湖“12·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挂车失控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基本事故情况
(一)车辆驾驶人情况
1.单某某,男,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5月5日,增加准驾B型日期:2017年8月29日,增加准驾A2型日期:2020年9月11日,有效期至2032年5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后,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零,经检测排除毒驾嫌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业户名称:单某某。经济性质:个体经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件货物运输。
2.张某某(死亡),男,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82年8月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后,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3.王某某,男,小型轿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6月2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后,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零,经检测排除毒驾嫌疑。
(二)其他人员情况
1.王某某(死亡),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座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姜某某(死亡),男,小型轿车乘车人(前排副驾驶位置),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2月31日1时27分死亡。
3.宗某(轻伤):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座中间位置)。
4.顾某某(轻伤):女,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座左侧位置)。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皖SF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白色,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13日,登记所有人为单谈谈,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皖SXXXX超号(临时号牌)华梁天鸿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红色,登记所有人为单某某,临时号牌于2023年11月15日登记,有效期至2024年02月15日,牵引车及挂车总长18.5米,牵引头长7米,挂车长13.7米。
3.辽EFKXXX号宝来牌小型轿车。灰色,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9月21日,登记所有人为张某某,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4.辽EXXA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黑色,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4月1日,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车辆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0日15时44分,单某某驾驶皖SF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XXXX超号(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丹东凤城驶往沈阳方向,行至沈本线6公里加340米溪湖区火连寨村(本溪市第一福利院附近)下坡路段时,因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挂车失控后顺时针旋转过程中驶入路左,先后撞于相对方向王茂存驾驶的辽EXXAXX号、张某某驾驶的辽EFKXXX号小型轿车,造成辽EFK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某、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姜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乘车人宗某、顾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
(五)事故路段道路及天气情况
1.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沈本线K6+300处。该路口前后1公里路段内(即K5+800—K6+800)道路两侧属于山体填挖路段,均设有边坡防护,左侧设有挡土墙两座、右侧设有挡土墙三座,沿线两侧设有钢护栏、防撞墙、立面标记、交通标线及交通标志等,其中交通标志含限速标志1个、慢行标志1个、指路标志4个、交叉路口标志2个、十字路口标志2个,弯路标志1个,慢行标志1个。
沈本线K6+300处十字交叉路口左右两侧前后300米路段内共设置柱式轮廓标16个、道口标柱14个。其中K6+235—K6+260左侧设有柱式轮廓标2个、K6+260—K6+309左侧设有道口标柱4个、K6+309—K6+421左侧设有柱式轮廓标5个,K6+260—K6+283右侧设有柱式轮廓标2个,K6+283—K6+323右侧设有道口标柱4个。
该路段内设计时速为60公里/小时,道路等级为一级,双向4车道,路面宽度17.5米,路线呈南北向展布,交叉路口采用平交形式,平面纵面衔接良好。路拱横坡为2%,K5+793—K6+340段坡长547米、坡度-2.904%,K6+340—K6+700段坡长360米,坡度4.470%,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横向力系数SFC≥50,构造深度TC≥0.5。
事故发生地平交道口有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红绿灯设施,现为由信号灯管控通行的交通岗。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等设施设置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日常养护符合养护技术规范要求。
2.天气情况
本溪市气象局对2023年12月30日08时至12月30日20时时段进行核查:事发路段附近的辽宁省国家基本气象站(L54346)12月30日08时至12月30日20时降雪天气现象,固态降水量3.5毫米,新增积雪深度3.3厘米。其中15时降水0.3毫米,气温0.7摄氏度,16时降水0.4毫米,气温0.5摄氏度。12月30日08时至12月30日20时本溪市地区出现中到大雪。视线良好,冰雪泥泞覆盖路面。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2月30日15时54分溪湖交警大队值班室接110转警,大队长华某立即带领民警10人、警车2辆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防护、疏导车流等工作,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按照规定逐级进行报告。市、区领导及公安交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健救护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赶到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事故现场于当日17时15分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接到事故报警后,120急救车于2023年12月30日16时06分到达事故现场,急救医生确认张某某、王某某2人当场死亡,并将姜某某、宗某、顾某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消防救援队伍于2023年12月30日16时13分到达事故现场对被困在辽EFKXXX号小型轿车内的姜某某、宗某和顾某某进行救援。破拆完毕后三人被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救治,本溪市中心医院联系省医疗专家组进驻共同对伤者进行会诊救治。
事故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事故损害赔偿。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本溪市公安局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全面分析研判风险,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单某某驾驶皖SF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XXXX超号(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挂车失控后顺时针旋转过程中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车辆发生碰撞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及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1)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尸表)字【2023】83号):姜某某符合因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腹腔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
(2)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尸表)字【2023】84号):王某某倾向于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
(3)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刑)鉴(尸表)字【2023】85号):张某某倾向于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
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1)2023年12月30日16时27分,本溪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溪湖大队民警对单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2)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佳实司鉴【2023】法毒(酒)鉴字第5503号):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未检出乙醇(酒精)。
(3)2023年12月30日17时38分,本溪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溪湖大队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3.毒检鉴定意见
(1)2023年12月30日22时30分,本溪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事故大队民警对驾驶人单某某进行了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测试,测试结果为阴性。
(2)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佳实司鉴【2023】法毒鉴字第79号):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3)2023年12月30日22时30分,本溪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事故大队民警对驾驶人王某某进行了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测试,测试结果为阴性。
4.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佳实司鉴【2024】痕(交)鉴字第1号):
(1)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左侧后部变形损坏的碰撞刮擦痕迹与辽EXXAXX号小型轿车左侧后部变形损坏的碰撞刮擦痕迹是两者接触碰撞所产生;接触点位于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停定位置北由南向北车道内靠道路东边缘处;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左侧偏后部变形损坏的碰撞刮擦痕迹与辽EFKXXX号小型轿车左侧前部变形损坏的碰撞刮擦痕迹是两者接触碰撞所产生;接触点位于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停定位置与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与辽EXXAXX号小型轿车接触点之间由南向北车道内;辽EXXAXX号小型轿车与辽EFKXXX号小型轿车没有接触。
(2)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制动系统装置齐全完整,其制动系统装置的功能有效,因天气原因,无法路试检验其制动性能;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灯光系统装置齐全完整,其灯光系统装置的功能有效;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转向系统装置齐全完整,其转向系统装置的功能有效;辽EFKXXX号小型轿车制动系统装置齐全完整;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路试检验其制动性能;辽EFKXXX号小型轿车左前照灯组破损且局部碎落及右前照灯组松脱移位均为本次事故造成,灯光系统装置其余部分齐全完整,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通电检验其灯光系统装置的有效性;辽EFKXXX号小型轿车方向盘、转向柱、转向拉杆变形后移均为本次事故造成,转向系统装置其余部分齐全完整,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转动方向盘检验其转向系统装置的有效性;辽EXXAXX号小型轿车制动系统装置齐全完整,其制动系统装置的功能有效;辽EXXAXX号小型轿车左后照灯组破损且局部碎落为本次事故造成,灯光系统装置其余部分齐全完整,其灯光系统装置的功能有效;辽EXXAXX号小型轿车转向系统装置齐全完整,其转向系统装置的功能有效。
(3)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开始侧滑时行驶速度不小于72km/h;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与辽EXXAXX号小型轿车碰撞初瞬时行驶速度为61km/h;皖SFXXXX/皖SXXXX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与辽EFKXXX号小型轿车碰撞初瞬时行驶速度为55km/h;辽EFK8XX号小型轿车碰撞初瞬时行驶速度为14km/h;辽EXXAXX号小型轿车碰撞初瞬时行驶速度为10km/h。
四、事故调查发现其它问题
(一)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该路段的养护工作,当天正在进行播撒融雪剂等除雪作业,但在除雪频次上投入人力、物力不足,事故路段积雪清扫不到位。
(二)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溪湖区交通运输局)
沈本线竣工验收交接后,未能按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及执法工作,基层管理人员和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三管三必须”的基本要求。对该事故路段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存在“盲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一)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单某某驾驶皖SF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XXXX超号(临时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挂车失控后顺时针旋转过程中驶入路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车辆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9分、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张某某,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对冰雪天气特殊路段养护不到位。建议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郭某某,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溪湖区交通运输局)主管交通副局长,对该事故路段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存在“盲区”。建议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溪湖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二)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1.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养护考核标准对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2.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溪湖区交通运输局)向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辽宁五洲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大除雪设备投入,加强对养护线路的雪后撒盐、防滑、除雪工作力度,确保养护道路交通安全,最大限度减轻恶劣天气对交通事故的影响。
2.溪湖区政府要明确事故路段的日常监管主体,理顺执法体制,加强日常交通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和风险。同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该路段进行安全评价分析,对沈本线部分路口(平交路口和村庄、厂矿、交通岗等)和危险路段合理施划交通标志标线、增多增密振荡线等减速装置和限速设备、交叉路口相应设立反光桩;在危险隐患点段和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增设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牌、安全警示标识、照明设施和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等防护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3.本溪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市辖区政府理顺执法体制,落实中央、省、市执法改革意见,明确市、县(区)执法主体。加大对全市公路行业、道路运输行业等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执法监督力度。
4.本溪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溪湖大队要强化沈本线的巡逻管控,加强冰雪等极端天气特殊路段的管控,及时排查隐患和风险,确保行车安全。
本溪溪湖“12·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