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日报》报道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措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相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