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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平山邵文迪商店“6·5”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19 09:48:3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本溪平山邵文迪商店“6·5”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5日6时46分,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本溪市第二十七中学西侧邵文迪商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13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查清原因,采取针对性切实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做好善后,做好受伤人员救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全力救治伤员,做好亡者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深入开展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坚决落实硬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办要提级调查,挂牌督办”。省政府领导亲自到本溪指导处置工作,同时,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厅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部署处置工作,市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全力以赴做好现场管控处置,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和舆情管控,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全力以赴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同时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全市燃气领域专项整治,以硬措施推动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本溪平山“6·5”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爆炸事故查处工作实行挂牌跟踪督办的通知》要求,经本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总工会、平山区政府等部门组成本溪平山邵文迪商店“6·5”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引发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采用现场勘验检测,钢瓶放气实验、技术鉴定、聘请专家参与、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对该事故展开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用户违规操作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导致闪爆事故发生。该事故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定义,因此,该起事故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调查范畴,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商店基本情况

邵文迪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产权为租赁,房屋性质是门市房,门店实际经营面积32平方米,从业人员1名,行业归类其他食品零售,营业执照核准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为张某某,注册登记于2012年7月16日,登记机关为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山所,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食品经营许可证由平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0日核发,有效期至2026年8月29日,许可项目含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零售,仅实体门店线下零售经营,无网络经营、无自制熟食、无外租仓库、不使用自动售货设备。该商店2024年出兑给张某某,该店由张某某一家继续经营。

(二)涉事气瓶情况

15千克液化气钢瓶为2022年山东鲁华生产(钢瓶号005220137917;钢瓶二维码2401103062),上检日期为2026年2月1日(检验报告SJD008345,检验钢瓶合格)。充装单位为本溪市合融融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时间2026年5月26日16时21分,钢瓶自重16.26千克,充装量11.99千克,充装工付某某,预检信息、复检信息均为合格。配送日期2026年5月27日10时,配送工宋某。5千克液化气钢瓶为津环制造(出厂瓶号063-0202,出厂日期2013年5月),重量6.5千克,容积12升。上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封存后重量6.54千克,经检验瓶阀及瓶身无泄漏点。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6日16时21分,本溪市合融融燃气有限公司充装工付某给15千克液化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11.99千克。2026年5月27日10时,配送工宋某给邵文迪商店送气瓶,发现原气瓶总阀未关闭,将总阀关闭后更换新气瓶,安装后进行泄漏检测,检测不漏气后交由用户正常使用。该用户平均3-4个月更换一次气。该用户使用液化气钢瓶使用的调压器阀不带有防泄漏止逆阀装置,炉具是单灶、电子打火没有熄火保护,通过内含金属管网的橘黄色软管在窗户与卫生间墙的缝隙处将液化气钢瓶与灶具相连接,未安装报警器。

    6月4日15时许,张某某到达邵文迪商店,17时许,张某某购买牛肉和面条后反店,随后用电压力锅烀牛肉,同时用大勺在液化气炉具上煮的面条,大约18时完成晚餐烹饪。22时许,张某某与张某某关店回家。

    6月5日6时36分,张某某(实际经营者)驾车载其子张某某到该商店。因张某某当日休息,张某某安排张某某在商店负责营业。6时44分,汤某(张某某母亲)给张某某打电话询问其是否到店,在电话中汤某听到有1名男性顾客进商店购买香烟,遂挂断电话。6时45分,汤某手机接到收款30元信息,6时46分发生闪爆。闪爆事故后,经对涉事15千克液化气钢瓶封存鉴定,钢瓶总重量16.95千克,瓶内剩余气体重量为0.69千克。

(四)现场勘查情况

1.该建筑为砖混结构,一层为门市房,上为住宅,建筑总层数8层,总建筑面积2415.92平方米,过火面积约40余平方米。邵文迪商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产权为租赁,门店实际经营面积32平方米。该用户有天然气主管道敷设,但未开通使用天然气。

2.北侧厨房管沟上盖被爆燃掀翻,符合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特征。

   3.消防救援人员提供视频及笔录,事发时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倾斜于墙面,下部凝霜;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立放于地面成喷火状态。

(五)鉴定、检测和实验情况

1.经检测机构鉴定15千克钢瓶,钢瓶总重量16.95千克,剩余压力为0.7兆帕,外观无明显变形,采用浸水法进行3次密封实验,每次实验1分钟,3次均无气泡渗漏。经检测机构鉴定5千克钢瓶,钢瓶总重量6.8千克,外观无明显变形,因剩余压力0兆帕,无法进行密封实验。

2.市市场监管局对15千克钢瓶现场实验表明,钢瓶下部凝霜:一是由于短时间内,气体急剧泄漏所至凝霜;二是小流量长时间持续泄漏,也可以造成凝霜。10千克液化石油气散放5小时18分,释放气体8.93千克。

3.市市场监管局对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进行密封实验,均无泄漏。

4.炉具情况,炉具是由中山史密斯电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嵌入式单眼灶具。该灶具无熄火保护(感温探头没有线连接),灶具连接管齐根截断。

5.经燃气专家对检测过程旁站见证,现场检测结果未见事发商铺室内天然气管道泄漏。

(六)刑事侦察情况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过刑事技术、视频侦查、证据调取及走访调查等侦察手段,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还原,排除2名死者及他人在闪爆事故发生前切断燃气灶端软管引发闪爆的可能性,排除命案及刑事案件可能。

(七)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张某某,男,26岁;死者刘某某,男,64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开展救援处置等工作。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6月5日6时47分,本溪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平山区平山路本溪市第二十七中学西侧邵文迪商店发生疑似液化气钢瓶泄漏引发爆炸。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市中心医院120急救车于7时02分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爆炸商铺属临街门市房,楼上为居民住宅现场明火于7时28分扑灭,过火面积约40余平方米。7时22分、8时15分,共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经120现场确认,两人均无生命特征,在事故中遇难。13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9时06分,现场处置完毕。

(二)救援处置情况

省政府、市委主要领导在现场全程指挥救援处置工作,成立6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开展工作。市公安、应急、消防、住建、燃气、卫健、市场等单位和平山区政府联动协作,9时06分,现场处置完毕。在救援过程中,事故处置指挥部组织专家科学编制救援方案,有效组织救援,未发生其他人员伤亡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本溪市政府成立事故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综合协调、安全整治和后勤保障6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同步开展现场搜救、核查人员等工作,经评估应急响应和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现场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喷火,可以确认是在6时36分至6时46分时间段人为开启角阀所致。

    (二)现场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虽然阀门关闭,但底部凝霜系短时间内大量气体急剧泄漏或小流量长时间持续泄漏所致。现场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关闭可以确认是在6时36分至6时46分时间段人为关闭角阀。经分析15千克液化石油气钢瓶泄露点应在连接管和灶具之间。

    经分析论证,此事故直接原因为液化石油气泄漏所致。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用户违规操作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导致闪爆事故发生。

因该事故发生的过程与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符合,因此,该起事故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调查范畴,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本溪市合融融燃气有限公司

在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环节管理有漏洞。送气工上门完成液化石油气钢瓶安装、泄漏检测等操作后,用户未签字确认,未将安装后安检情况拍照上传至智慧监管系统,对用户端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随瓶安检管理不到位。

(二)向阳社区

在本溪市燃气安全全链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对社区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入户宣传、排查不到位,对业户长期使用没有发现,未列入管理台账,对用户端排查整治不到位。

(三)崔东街道办事处

在本溪市燃气安全全链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源头管控不到位,底数不清。液化石油气钢瓶台账只是来自社区网格员入户排查,未统筹相关部门对流入办事处辖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从源头清查,对私自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缺失,专项行动不细不实。

(四)平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全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开展流向可溯工作,钢瓶底数不清,对从燃气公司获得液化石油气钢瓶台账与社区排查出的台账不相符情况未进行风险研判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发《本溪市燃气安全全链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未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只是将该通知在微信群中进行转发。在2025年省督导组对平山区检查时发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2月份和8月份工作汇报中对宣传工作部分发放宣传资料全是77份,暴露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等问题。

(五)平山区商务局

对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对九小场所只是进行抽查,未实现督导检查、宣传全覆盖。

    (六)明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本溪市合融融燃气有限公司企业源头管控不到位。虽然明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年度检查计划,每月对企业检查1次,但每次检查抽查都没有发现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配送环节随瓶安检未拍照上传等问题。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15名公职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本溪市合融融燃气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安装人员上门完成钢瓶安装、泄漏检测等操作后,用户未签字确认,未将安装后安检情况拍照上传至智慧监管系统,对用户端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随瓶安检管理不到位,建议住建部门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建议

1.崔东街道办事处。在本溪市燃气安全全链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源头管控不到位,底数不清。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检查。

2.平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本溪市燃气安全全链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中不扎实、走过场,排查不细致,未实现源头管控。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检查。

3.平山区商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未按“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全区商户检查实现全覆盖。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检查。

    4.明山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本溪市合融融燃气有限公司企业源头管控,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配送环节的管理。建议其向区委、区政府作检查。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平山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要对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一是重点整治用户端使用不规范问题,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和排查。二是重点整治燃气企业在经营、运维、充装、配送过程中违规问题,加大源头管控。三是重点整治“万能枪”、“问题瓶”等器具产品隐患问题,加大力度,查处一起追责一起,取缔一批,从市场源头管控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二)要从源头摸清本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底数,并建立台账。平山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从燃气公司源头端建立流入本区域气瓶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定期研判实际流入量与社区网格员排查台账的差距,并将未排查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作为重点,不落一户、不漏一瓶,实现全覆盖,彻底消除燃气隐患。

(三)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平山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通过走访入户、线上线下、舆宣平台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用气常识、应急处置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用气氛围,切实增强群众安全用气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