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桓仁四川省繁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报告
7月21日7时30分许,桓仁县八里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本溪市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四川省繁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聘请专家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取证、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涉事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溪桓仁四川省繁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忽视瞭望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四川省繁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繁标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土石方运输工施工等。营业期限:2016年10月12日至长期。
繁标公司于2020年03月04日取得了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4日。
2.成都运程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运程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公路路面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
运程公司2021年12月03日取得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有效期至2025年03月01日。
3.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六工区项目部与繁标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签订了《混合料运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签订了《施工作业安全、消防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2)六工区项目部与运程公司于2024年6月10日签订了《六工区3#站水稳、沥青摊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并签订了《施工作业安全、消防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3)繁标公司与运程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签订了交叉施工安全协议。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六工区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2.繁标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施工负责人没有相关资质证书。
3.运程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现场施工负责人没有相关资质证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1日7时30分许,繁标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皖CD01XX号白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载水稳料,超载,在摊铺路面作业时,由东向西倒车,车体后部右侧将运程公司测量员王某,撞倒后,辗轧致死。
(五)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皖CD01XX号重型自卸车制动性能良好,两侧后视镜和驾驶室倒车影像均正常。
2.王某某,系皖CD01XX号重型自卸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0月30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1日7时30分许,王某某安排田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同时田某某向桓仁交警大队长王某某咨询车辆在工地发生事故情况。
21日7时40分许,郭某向孔某某汇报,同时孔某某向项目部肖某某经理汇报。
22日9时,田某某带王某某到派出所报案。11时派出所治安大队报告,12时40分左右治安大队报应急管理局,14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某立即安排田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上报六工区项目部。
王某某留在现场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和组织后续的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王某被车辆辗轧当场死亡,无法救援,21日11时殡仪馆车辆将其送到殡仪馆。
事故发生后,运程公司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繁标公司和运程公司现场负责人分别向公司和项目部相关领导报告。截至22日9时许,运程公司人员向派出所报案,综合分析该起事故属于迟报。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某某驾驶皖CD01XX号白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过程中忽视瞭望,将车体后部右侧测量员王某撞倒后,辗轧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繁标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司机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存在以包代管行为,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无专人指挥。
2.六工区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严,对施工现场存在多家单位交叉作业,没有建立统一协调指挥体系。
3.运程公司与繁标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但没有明确现场具体负责单位。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繁标公司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车辆进出施工工地无专人指挥,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二)之规定,依法对繁标公司处人民币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六工区项目部做为承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严格,对施工作业现场缺少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建议项目公司按照内部相关规定对六工区项目部予以处理。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王某某,繁标公司驾驶员,倒车过程中忽视瞭望将王某碾轧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2.尹某,繁标公司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3.郭某,繁标公司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对施工现场及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孔某某,繁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同时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一)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5.王某某,运程公司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对施工现场及作业人员监督管理不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6.韩某某,六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兼安全部长,施工现场未统一协调指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7.何某某,六工区项目部书记兼生产经理,对分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8.肖某某,六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一)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事故责任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解决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避免事故发生,并采取以下措施:
1.繁标公司与运程公司:一是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交底;三是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协调指挥。
2.六工区项目部要加强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完善多个单位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协议,建立施工现场统一指挥协调体系;要总结本次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实例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对车辆伤害风险的辨识能力,坚决有效避免麻痹松懈思想。同时要举一反三,强化对机械伤害、电气伤害、高处坠落等危险因素的辨识和预防,提高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