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2月4日15时10分,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井下主斜坡道-160米车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工人初某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10时22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政〔2023〕14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本溪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2月13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溪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和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整改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向相关人员询问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1卷,193页;按规定向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按规定在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4个事故责任单位、1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1人)
初某某,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撬毛工。在明知装载机禁止载人的情况下,强行搭乘,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初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韩某某,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装载机司机。在明知装载机禁止载人的情况下,虽然对初传连进行了禁止搭乘的告知,但在其搭乘后,继续行驶。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7月31日韩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依法立案侦查(本公刑〔2024〕132号)。
2.建议给予行政处理人员(3人)
(1)张某某,溪湖区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察科科长,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监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溪湖区政府对其予以免职。
2024年1月9日,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任命王某某等同志职务的通知》中共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委员会(溪应急党委发〔2024〕3号),免去张某某同志非煤矿山监察科科长职务。
(2)白某某,溪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分管局非煤矿山监察室,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监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溪湖区委、区政府对白某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4年1月26日,白某某在溪湖区相关安全会议上进行了检讨。
(3)孔某某,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在监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孔某某向溪湖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024年1月26日,孔某某在溪湖区相关安全会议上进行了检讨。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人)
(1)张某某,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全矿长,负责源达矿业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发当天为现场带班领导。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张某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全矿长张某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3号),对其处人民币玖仟陆佰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张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于某某,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负责源达矿业承包工程的全面工作,是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员工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于某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于某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4号),对其处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于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3)刘某某,源达公司安全副矿长,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刘某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源达公司安全副矿长刘某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5号),对其处人民币玖仟陆佰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刘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4)杨某某,源达公司生产副矿长,事故发生当天现场带班领导。对本公司工程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杨某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源达公司生产副矿长杨某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6号),对其处人民币玖仟陆佰陆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杨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5)关某某,源达公司矿长,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关某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源达公司矿长关某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7号),对其处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关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6)许某,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许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8号),对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许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源达公司对本公司工程车辆管理存在漏洞,对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全管理缺失,缺乏对施工单位有效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源达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源达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1号),对其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源达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六合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存在盲区,工人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六合公司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溪湖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1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六合公司第二分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4〕02号),对其处人民币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6日六合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1月22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3.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溪湖区4起非煤矿山事故向溪湖区政府做出书面检讨,总结教训并制定下一步安全监管措施。
4.溪湖区政府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溪市政府做出书面检讨,并制定下一步安全措施。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辽宁源达矿业有限公司
1.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召开全矿职工安全会议,观看警示教育片,吸取事故教训,更加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全矿职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员遵章守纪,严禁“三违”作业,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2.加强井下车辆管理。强化下井车辆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等保养维护和检查维修,入井前进行地面试运行,防止车辆带病运行。
(二)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班组入井作业前召开班前会,由矿长或项目经理主持会议,班组长安排本班具体工作,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严禁违章作业,明确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确定安全后方可作业。
2.实施安全奖惩和加大“三违”处罚措施。细化安全奖惩措施,按月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加大“三违”处罚力度,实行停工教育、调离岗位、现金处罚和解除合同等措施,用制度和措施管控职工“三违”行为。
3.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召开承包单位“五职矿长 ”、安全、技术和班组长安全会议,反思事故教训,查找安全管理工作的漏洞,并立即整改。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岗位、落实到分管区域,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全系统、全过程、无盲点。
(二)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1.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召开非煤矿山工作会议,会议中对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同时观看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警示教育片。
2.严格按照年度监管计划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同时聘请专家对非煤矿山开展双随机检查,并报请溪湖区政府聘用专业安全服务机构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帮扶检查。
3.进一步做好警示教育工作,组织事故企业制作完成事故警示教育片,同时将警示教育片在非煤矿山企业中进行播放,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举一反三,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溪湖区人民政府
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2023年度发生的4起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溪湖公安分局、区工信局、区应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找整治安全隐患问题。
2.溪湖区应急局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约谈,确保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同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严格落实好相关制度;二是机械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无故障运行;三是加大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监护互保能力;四是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的力度。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源达公司、六合公司和其它相关部门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并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