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
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2年4月17日9时20分,受雇于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溪鑫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久才峪村四组大岔沟更换右分2号线杆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
2022年8月23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触电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触电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政〔2022〕7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本溪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9月5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溪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194页;于2022年9月14日在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5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共1人)
韩某某,鑫成公司雇佣力工。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进行接线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本溪鑫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韩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4人)
1.李某,鑫成公司安全员。未能有效制止袁某某采用引电的方式给2号变压器供电。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未发现袁某某在登高作业中没有将安全带系于安全位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李某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7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李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5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鑫成公司安全员李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2〕03号),对其处0.3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叁仟元)。2022年9月30日李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4月3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4.张某,鑫成公司业务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接首创公司在本溪地区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未取得施工项目单的前提下提前进场施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张群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7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张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5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鑫成公司业务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2〕04号),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玖仟陆佰元)。2022年9月30日张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4月3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5.杨某,首创公司本溪区域项目经理。允许鑫成公司人员进场施工,项目部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更换跌落式熔断器相关操作规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7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杨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5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首创公司本溪区域项目经理杨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2〕05号),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贰仟柒佰柒拾贰元)。2022年9月30日杨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4月3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6.张某某,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7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张某某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5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首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2〕06号),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柒仟壹佰捌拾肆元)。2022年9月30日张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4月3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首创公司是铁塔公司外市电施工服务集约化采购项目的施工单位,是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由于该公司所雇用鑫成公司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操作人员未严格遵守电工作业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2022年4月17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5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2〕01号),对其处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24日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4月3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鑫成公司,不具备电力施工、通信施工资质,违章作业且组织施工作业的人员无电工作业资质;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未遵守电工作业规程,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2022年4月17日,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事故本溪鑫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2年8月5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本溪鑫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应急罚〔2022〕02号),对其处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9日本溪鑫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3年4月30日,经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确保在施工中,“坚持安全第一、安全责任大于天、安全压倒一切”的思想,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稳定。经过理论学习,和安全意识的灌输,公司员工和领导层以及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能够充分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能够定期讨论安全防范措施。
2.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安全责任,树立安全工作就是自己事的思想。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预防问题的措施,同时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安全技术交底的规范、完整。公司上上下下规范了工作流程,安全技术交底流程及规范性得到了很好的改善,现场的工作流程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现场员工时刻保持着发现问题的心,对于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解决。
3.克服麻痹、懈怠思想,要把安全反思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从硬件、软件上把对日常工作的认识、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公司定期展开安全思想反思活动,员工们自由交流和畅谈安全问题,做到员工间互相监督,营造了公司健康的安全意识氛围。
4.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对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反思,转变安全管理思想观念,从基础管理抓起,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对一级施压,彻底贯彻三级教育理念,唤起每位管理者的责任和员工的安全意识,监督各级干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教育每位员工都不违章,不存侥幸、不怕麻烦、按照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实实在在的干好自 己的工作。公司全员能够准确的辨别危险源,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公司从高层到基层都具备了较强的安全意识。
5.培训教育员工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转变安全思想观念,做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懂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使公司上下时刻保持着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水平,能够遵循安全制度,完成安全措施的落实。
6.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运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工作的投入。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率。公司彻查工伤保险覆盖率,做到保险覆盖率100%。
(二)本溪鑫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鑫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27日注销。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修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操作规程。二是加大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职工监护互保能力。三是进一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治理机制。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附件: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触电
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附件:
辽宁首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
一般触电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调查组 职 务 | 姓 名 | 职 务 | 单 位 | 签 名 |
组 长 | 赵 多 | 局 长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
组 员 | 朴圣勇 | 副局长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
汤红伟 | 部 长 | 本溪市总工会 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 ||
边洪大 | 大队长 | 本溪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
科 长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化科 | |||
张亚菲 | 科 长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执法和调查统计科 | ||
李英魁 | 科 员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执法和调查统计科 | ||
兆志鑫 | 三级 主任科员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执法和调查统计科 | ||
惠安宁 | 科 员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执法和调查统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