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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本溪市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0 16:02:3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

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本溪市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应急〔2020〕46号

 

各县区应急局,机关各科室,各培训机构:

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本溪市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

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安全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在瑞开展业务的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向全市公开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和安全生产职责,并由本溪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按照本办法对安全服务机构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确定安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将其提供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选择安全服务机构的参考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指依法在应急管理局备案的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未在应急管理局备案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不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应主动到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安全服务机构进行执业备案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培训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内部机构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专兼职教师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教室、实操教学设备设施的实物照片;

(六)公司章程、各项制度及应急管理预案等。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服务机构应每月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市应急局考试中心报送培训计划。

第六条 根据安全培训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日常检查、定期抽查、企业反馈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评定在本溪安全培训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个等级。

(一)诚信等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诚信等级:机构备案登记资料齐全;及时报送培训工作计划;严格按归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学员到课率在95%以上;年度培训服务质量抽查评分90分以上。

(二)守信等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守信等级:机构备案登记资料齐全;及时报送培训工作计划;严格按归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学员到课率在90%以上;年度技术服务质量抽查评分80分以上。

(三)警示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警示等级:被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未严格执照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学员到课率低于80%,被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或约谈的;年度技术服务质量抽查评分70至79分的。

(四)失信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失信等级: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教学人员,冒名顶替学员签到的;未按时上报培训计划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年度培训服务质量抽查评分70分以下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监管情况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结果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诚信等级的安全培训服务机构,可减少检查频率或只做书面检查;守信等级的安全培训服务机构,可减少检查频率,简化检查项目;警示等级的安全培训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必要时组织全面系统的检查;失信等级的安全培训服务机构,报告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并相应增加检查频次,组织全面系统的检查。

第八条 市应急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安全培训服务机构检查,并根据抽查情况进行相应评分。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拨打12350举报电话反映情况。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所涉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溪市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溪市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健康发展,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一、关于安全培训

1.培训机构要符合国家关于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且在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工作。严禁将不同作业类别的人员和不同操作项目的人员合并培训,严格按照不同作业类别和不同操作项目规定的培训学时完成相应的培训。

3.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培训计划于每周一报考试机构备案,没有上报培训计划的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将不予安排考试。

4.各培训机构招收培训学员应为户籍所在地的培训学员和施工从业地的培训学员,对从业所在地人数较多的,培训机构要出具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本溪工程项目合同,并提前到考试机构备案,方可进行相关的培训。没有到培训机构备案,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相关培训机构的责任,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培训机构进行相应处罚。

5.安全培训机构要负责将参加换证的“三项岗位人员”的旧证收回,在上报考试机构换证人员的存档材料时,一并报送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负责将旧证统一销毁。

6.安全培训机构在录入学员信息时,要认真核对学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作业类别、操作项目等重要信息,避免出现错误,给发证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问题。

7.安全培训机构留档备查学员材料中,凡是需要学员本人签字的必须由学员本人签字,不能由培训机构代签。需要学历证明材料时,凡不符合规定学历的学员,一律不准招收培训,不得弄虚作假。

8.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留档材料,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档案材料要制式填写,类别名称统一,详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的考核

1.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局考试中心负责考核,考生持考试机构颁发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入场考试,严禁考场作弊或他人替考。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统一使用国家题库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考核合格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证下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要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再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考核不收费。

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试均在规定的考试点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考核合格后,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由考试机构制证下发。证件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由培训机构按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复训,经考试机构考核合格后,将合格信息上传至国家考试平台。

4.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5.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罚则

1.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培训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安全培训资格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培训资格。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3.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备案申请,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4. 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除撤销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安全培训机构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格。

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合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合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