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明山本溪华通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10·27”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本溪明山本溪华通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10·27”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7日10时许,本溪华通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溪市明山区峪龙路加油站上行50米左右供热管道井进行排气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事故造成检修工魏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局及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10·27”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市应急局局长赵某任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本溪华通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一般项目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技术服务等。营业期限:自2021年02月24日至长期。
华通公司取得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供热字第E01D0008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7日9时许,华通公司环山路供暖部副部长王某、检修工魏某(焊工)和司机徐某某到环山路巡查供暖管线,10点左右到达明山区峪龙路加油站上行50米左右供暖阀门井,阀门井深约1.5米。魏某打开井盖进行通风,大概10分钟左右,魏某下井检查阀门并放气,王某监护,井下有两个阀门,当作业到第二个阀门时,王某呼喊魏某没有应答,身体也没有反应,当时只能看到魏某身体,然后王某下井将魏某救到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将魏某救到地面上后,王某进行呼救,路过的行人和王某将魏某放平躺,王某掐魏某人中,当时魏某还有微弱呼吸。10时42分,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53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进行抢救,于11时44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问询及对事故井下气体检测鉴定,事故调查情况如下:
1.本钢总医院出具院前急救出诊病历,魏某意识丧失,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心肺复苏术及药物治疗44分钟,患者仍无意识,无颈动脉跳动,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无反应,心电图直线,宣布死亡。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魏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2.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委托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阀门井下空气进行检测(还原事发时井下条件),未检测出有毒有害气体。
3.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阀门井下空气进行检测(还原事发时井下条件),未检测出有毒有害气体,并出具了《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析报告》。
4.因魏某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尸检。魏某直系亲属共同委托死者魏某爱人田某某全权负责办理魏某后事相关事宜(有委托书),并在询问笔录中对本钢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魏某的死亡原因明确表示认可,无不同意见。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认定,本溪华通智慧能源有限公司“10·27”亡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