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应急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出台多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紧要期,工矿企业面临大量复产复工。如何指导企业平稳有序的恢复生产,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是摆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面前的头等大事。2月9日,省应急厅召开全省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部署疫情防控期间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确保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力度不减,确保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扎实安全保障。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单位的专业指导:一是继续加强对各地集中收治定点医院、诊疗中心、疑似病例集中隔离区等的安全指导服务,深入排查治理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城的事故隐患,加强对持续运转的用电、用氧设备的安全检查,指导配齐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畅通消防通道。对新建集中收治医院或医院改扩建项目、改造酒店作为隔离区等,要加强建筑施工过程和建筑防火指导服务,一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范发生次生问题。二是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的由市应急局出具证明文件,报省厅办理安全许可证延期证件,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对加班加点突击生产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以及防疫物资原材料等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针对易燃易爆特点提供具体的安全指导和帮助,确保安全生产,严防忙中添乱。四是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未雨绸缪、做足准备、迎难而上,坚决筑牢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确保企业安全有序复产复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跟踪掌握辖区内企业复产复工动态,提醒、指导企业辨识评估风险,排查治理隐患,落实防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督查复产复工的企业进行复产复工安全条件确认,逐一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出书面安全承诺。存在以下7种情形不得复产复工: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关键岗位技术人员不在岗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重要岗位作业人员不足,无法保证生产作业正常运转的;企业转岗作业人员、新招录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企业未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未辨识风险、排查隐患,未落实防控措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冶金等高危企业未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的;停产超过一个月的非煤矿山未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复产审查验收的。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方面:一是推行不见面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在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纸质材料通过邮寄传送;二是对其他许可证到期的企业,要按照减少人员聚集的原则,突出主要文件核查、现场重点部位检查,严格审查审批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对疫情防控期间不宜进行的审查环节,应在疫情解除后补办或复查;三是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可用文审、视频等方式替代会议审查,要严格审查条件,不因疫情而降低标准,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四是全省各安全培训机构要暂停举办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活动,考试机构暂停相应人员的考试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到期自动延期,复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严格监管执法,频率不减、力度不小:一是严格监督执法不松劲、不放松,严格坚持标准,按照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的要求和年度执法计划安排,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集中复产复工阶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安全、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结合监管执法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安全责任制,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和事故具体情况,有序开展现场取证及调查工作,避免人员聚集并严格做好调查人员的个人防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特别是涉及外地的单位和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视疫情防控要求适当延后,事故结案期限可适度延长。四是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强化野外火源管控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文明用火、文明祭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可燃物清除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真正、彻底清除;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森林草原火险和火情动态,严格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五是加强震情监测和会商研判工作,准确掌握救援队伍人员健康信息,提前做好疫情防控情况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调整和相关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有感地震,快速做出震情趋势判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引起社会恐慌。如果发生破坏性地震,按照调整后的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好人员搜救、转移安置、交通管制等救援工作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灾情、疫情相互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