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厅十项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应急厅多措并举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严格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产复工,待疫情稳定后再开工。修订了复产复工程序和标准,优化复产复工流程,将停产停工不足一个月的,下放到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工作程序,严格措施标准,同时把企业的疫情防控措施作为复产复工的重要条件,坚决做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复产,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复产。
二是突出重点人群防护。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调查摸清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及外包施工队伍在岗、离岗、隔离和返岗情况及身体状况,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员工返辽时间及交通方式,对去过或接触过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三是强化重点部位防控。严格落实人员出入管控制度,所有有人员出入的井(硐)口必须配各2台以上电子测温仪,并对所有入井人员开展体温检测。所有地下矿山必须确保机械通风系统健全完善,并能正常运行,确保井下主要巷道、硐室、作业点风速满足规程规定和国家相关要求。
四是减少在岗人员。督促企业运用机械化、信息化手段进行生产作业和维修维护,最大限度缩小作业范围、减少作业场所及作业人员数量,根据目前生产作业人数制定生产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严禁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是强化宣传教育。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通过微信群及时发布疫情提醒、提示,发放疫情防控指南。企业采取自学、网络视频教学等方式,突出对疫情防控政策、防控措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
六是严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强化非煤矿山采掘、选尾等主要生产工艺和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重点环节安全管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疫情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七是加强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实施线上监管。对正常生产的技术力量薄弱的非煤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服务范围,采取远程服务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确保非煤矿山企业不发生疫情和生产安全事故。1月31日至2月5日,省厅分别对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源磷矿业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铁岭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矿、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解决问题。
八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不落实复工复产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复产、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治理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九是灵活掌握有关政策。暂停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顺延时限为疫情解除时间,疫情解除后统一办理。对因疫情不能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顺延其建设工期。
十是强化应急管理和信息报送。各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应急值守。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专项预案,储备必要的口罩、电子测温仪、手套、消毒药水、洗手液等防护和应急物资。各市指定专人每日报送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数量及企业清单)及发现疫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