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26-00127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应急力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7-22 成文日期: 2026-07-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应急发〔2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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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应急力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2 15:34:45 【字体:

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应急力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局,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加强我市社会应急力量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管理与使用,切实提升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能力,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溪市社会应急力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6722

本溪市社会应急力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结合本溪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社会应急力量。

第三条 办法中社会应急力量是指经本溪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纳入应急管理部全国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管理,且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社会组织。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时,重点开展统筹规划发展、加强政策扶持、强化能力建设、做好应急动员、规范救援行动、坚持正向激励、加强日常监督、严格队伍评价等工作内容。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专业高效、平等互信、诚实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调度使用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原则上在信息登记地(以下称为属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或从事公益活动。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任务,需经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调度,跨行政区域开展公益活动的,需请示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搜救及寻人相关任务除外)。

属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险情或需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协助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调度。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承接到属地救援任务或应邀参加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应急知识宣传等公益性活动、秩序疏导等应急保障工作,要及时向属地(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如接到公安、消防等政府部门指令参与并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或救援工作,报备时需要重点说明。处置过程中要保护好第一现场,加强法律法规意识,审慎介入涉嫌违法案件现场救援

大型救援现场,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后要在市级现场救援指挥机构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调度下开展工作,市级现场指挥机构未成立且市应急管理局未到达现场时,要在属地县级现场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领导调度下开展工作。

日常管理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健全对本级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有效监督,确保队伍的纯洁性和公益性,全面提升其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十一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要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人事管理(队员招募、培训、考核、晋级)、装备管理(出库入库、保管、维修、调用)、24小时应急值班备勤、训练演练、年度述职报备等制度。市级应急救援力量设有县级相应分队或与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存在隶属关系的要承担上级统筹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

规范设立党组织机构。严格遵循党组织设置相关规定,坚持应建尽建原则,常态化摸排党员情况。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两新”组织,按标准单独组建党支部。规范支部班子配置,配齐党务工作力量,按期完成换届工作,健全组织架构,夯实党建工作基础。

严格落实党内组织制度。严格对照党章规定,常态化、规范化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明确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组织生活会召开频次,定期开展专题党课。做好会议记录、台账留存、学习纪实等工作,杜绝形式化、走过场,常态化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三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实行队长或法人负责制,要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队员,保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基本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监督检查队员纪律作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队员应实名登记注册,入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犯罪记录;

(三)热心公益事业,志愿加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宜从事户外等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级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十五 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级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符合条件的市级社会救援队伍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合法注册。

十六 达到市级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标准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人员配备。综合类救援队伍在册人数不少于80人,固定核心骨干队员人数不少于30,单次可出动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救援、应急医疗救援、水域救援(水上搜救、潜水救援)等专业队员人数不少于30人,队伍内设管理、搜索与营救、医疗、后勤保障等岗位齐全,各岗位建议配备人数不少于2人。专业类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固定核心骨干队员人数不少于25,单次出动人数不少于15人,队伍内设管理、救援、后勤保障等岗位齐全,各岗位建议配备人数不少于2人。应急医疗类救援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2.场地保障。拥有固定办公场所,悬挂标牌,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具备接警响应、战备值班、信息联动能力,具有固定的集结地点。

3.物资装备。配备符合要求的抢险救援、检测检验、信息通信、个体防护、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培训演练、应急保障等装备器材,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有固定的装备管理人员。

4.专业特长。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须在水域救援、高空救援、车辆救援、事故破拆、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某一领域或多个领域有特长,与其他救援力量形成互补。

5.管理制度。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须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核心骨干人员相对稳定,参与救援队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率达100%;制定人事管理、装备管理、财务公开管理、应急值班备勤、训练演练、纪律监督、年度述职等制度,建立值班记录、装备维护保养记录、学习与训练记录、接处警记录、事故救援记录等记录台账。

6应急能力。实行24小时值班,具有跨区域救援和自我保障能力;可在本市范围内连续开展18小时现场作业。

7党组织设立。根据队伍党员规模实际,规范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强化党建引领救援工作。

县级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十七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相应管理办法,履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合法注册。同时,明确责任科室,压实监督职能,确保政令及信息畅通。

十八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推动县级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过程中,对于标识性、品牌性明显的救援队伍要谨慎核实注册,避免出现顶用、冒用队名造成纠纷情况或利用队伍品牌效应谋取利益现象。

装备使用与管理

十九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自行承担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管理工作。

二十 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防汛、防火、地质灾害、综合演练等工作需要,调配应急装备供市级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市级队伍享有使用权,并履行保管、维护保养、到期归还等义务,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二十一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定专人负责装备管理,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做到能用、管用、好用。

二十二 全市救援装备实行资源共享,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应急救援和日常演练等实际需要,统一协调调度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救援装备,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须服从调度指令并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培训和演练

二十三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职能、上一年度事故灾害情况及属地风险隐患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每季度培训不少于1次,年度累计时长不少于16小时。

二十四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

(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应急装备设施操作方法和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识;

(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

(九)相关应急救援案例等。

二十五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参加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防汛防台、森林防火、地质灾害、水域救援等各类应急培训、演练活动。每半年参与或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少于2次。

二十六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根据救援特长鼓励队员参加岗位取证培训。

应急值守和行动

二十七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接警登记台账。

二十八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值班人员接到政府部门协调救援任务或个人求救信息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通知队员做好出动准备,同时向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十九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与应急管理部门对接,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统一调度。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三十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十一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及时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改进。

三十二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当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官方允许严禁私自发布救援相关信息,因违规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奖惩

三十三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考核管理,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要给予表彰和评优推荐,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明确告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并予以清退或整改。

三十四 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力量和各方资源,健全完善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强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多渠道保障模式,加大队伍建设运行、装备配备和运维、教育培训演练、装备储备和救援消耗补充等方面的投入。

三十五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一年内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培训、保障等相关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要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满仍无履职实绩的,年度检查初审不予通过,并通报相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三十六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通报相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三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