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26-00076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 双随机抽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4-29 成文日期: 2026-04-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应急发〔2026〕13号
关键词: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 双随机抽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9 11:20:23 【字体:小 大】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高新区分局、事务中心: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公布市应急局2026年度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请各有关单位结合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并通知名录库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附件:1.市应急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

2.市应急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市应急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1

 

市应急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

执法人员名录库

 

赵  多  景  辉  宋军章  朴圣勇  董志成  方玉俊  李丰祺   王  婷  王  卓  曲啸婷  杨绍胜  李冰娜  潘  强  沈延龙   王东平  后立国  张梦妮  李  闯  王  健  郭文丰  王  军  高海峰  徐凤军  邹积磊  蒋凤子  王殿龙  白德林  李  牧  赵  聪  刘  博  孙靖童  张亚菲  郭  鹏  王广宇  吴蕊萱  谭仓富  李  博  周敬海  姜  旭  景香梅  陈  仑  兆志鑫  许河宗  赵天龙  石  月  陈荔蔚  魏学峰  戴爱平  张  斌  鲁成生  郑惠铭  王胜智  余  健  毛可维  何梓维  


附件2

市应急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体

事项

类别

检查依据

备注

1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市应急局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7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9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0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1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2

市应急局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场所、设备的出租、发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0年3月30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公布)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15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7

市应急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8

市应急局

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法律】《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19

市应急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3

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1

辽宁濠逸矿业有限公司

本溪县田师付镇大堡村

有限责任公司

金恩祥

2

本溪满族自治县沙城铁矿

本溪县草河城镇徐堡村

有限责任公司

教富大

3

本溪汇鑫银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钠长石矿铁选厂采区

本溪县草河城镇关口村

有限责任公司

于泳

4

本溪市佳丽矿业有限公司玻璃用石英岩一采区

本溪县小市镇磨石峪村

有限责任公司

李世来

5

本溪市佳丽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区

本溪县小市镇磨峪村

有限责任公司

李世来

6

本溪汇鑫银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钠长石矿下佟堡采区

本溪县草河城镇下佟堡村

有限责任公司

于泳

7

本溪市祥通石灰石有限公司

明山区牛心台镇大南村

有限责任公司

刘哲

8

本溪鸿岩矿业有限公司

明山区牛心台镇红脸村

有限责任公司

李福家

9

本溪铮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溪县草河城镇白水村

有限责任公司

彭庆旭

10

桓仁普乐矿业有限公司夹道子铁矿

桓仁县普乐堡镇夹道子村

有限责任公司

单玉飞

11

本溪罕王矿业有限公司孟家堡子铁矿

平山区北台子孟家堡子村

有限责任公司

李金峰

12

本溪四野铁矿有限责任公司麻户沟尾矿库

本溪县高官镇高官村

有限责任公司

隋军

13

本溪同成铁选有限公司尾矿库

本溪县高官镇田家堡村

有限责任公司

王刚

14

本溪满族自治县丰瀛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本溪县高官镇磙子沟村

有限责任公司

张毅

15

本溪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本溪县连山关镇刘家村

有限责任公司

高斌

16

本溪市昱蕴铁选有限公司尾矿库

溪湖区张其寨乡柳峪村

有限责任公司

于德财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1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2号

国有企业

黄作为

2

辽宁北方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山区南兴路134号

国有企业

邱广德

3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市平山区北府路56号

国有企业

王运国

4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高官加油站

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

国有企业

胡斌

5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启航加油站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同江峪村

国有企业

胡斌

6

辽宁省高速石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桥子服务区加油站(北侧)

丹阜高速石桥子服务区

国有企业

祝振杰

7

辽宁省高速石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桥子服务区加油站(南侧)

丹阜高速石桥子服务区

国有企业

祝振杰

8

辽宁省高速石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来服务区加油站(南侧)

永桓高速华来服务区

国有企业

祝振杰

9

辽宁省高速石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来服务区加油站(北侧)

永桓高速华来服务区

国有企业

祝振杰

10

辽宁省高速中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云峰山服务区东区加油站

鹤大高速云峰山服务区

国有企业

郑晓超

11

辽宁省高速中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云峰山服务区西区加油站

鹤大高速云峰山服务区

国有企业

郑晓超

1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风顺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草河口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碱厂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1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景区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1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九龙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1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南洋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1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祁家堡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1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水洞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田师付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通达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远东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张家堡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中兴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经营部长岭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北岭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东老台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凤鸣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2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华来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铧尖子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3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六河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3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南坎子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3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泡子沿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3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桓仁经营部普乐堡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刘涛

3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北台加油站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3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大河加油站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3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金雨加油站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3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南地加油加气站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3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桥头加油站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燕东加油站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转山加油站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2

中石油(本溪)彬和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益民油气合建站分公司

本溪市平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威宁油气合建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大峪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地工路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飞龙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高台子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华兴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49

中石油(本溪)彬和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龙山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明山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太子城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威宁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消防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5

中石油(本溪)彬和油气销售有限公司小堡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新立屯加油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7

中石油(本溪)彬和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育龙路加油加气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欣盛加油加气站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5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彩北加油站

本溪市溪湖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彩屯加油站

本溪市溪湖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河沿加油站

本溪市溪湖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火连寨加油站

本溪市溪湖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3

中石油(本溪)本钢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南芬加油站

本溪市南芬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开发区加油站

本溪市高新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石桥子加油站

本溪市高新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7

中石油(本溪)彬和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歪头山加油站

本溪市高新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

本溪市明山区

国有企业

刘涛

6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郑家加油加气站

本溪市溪湖区

国有企业

叶超

70

中石油信泰油气销售(本溪)有限公司

本溪市南芬区

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国

71

辽宁辽能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小市服务区南侧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郑晓超

72

辽宁辽能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小市服务区北侧加油站

本溪市本溪县

国有企业

郑晓超

73

辽宁辽能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五里甸子服务区东侧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郑晓超

74

辽宁辽能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五里甸子服务区西侧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郑晓超

75

辽宁辽能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八里甸子服务区北侧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郑晓超

76

辽宁辽能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八里甸子服务区南侧加油站

本溪市桓仁县

国有企业

郑晓超

77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本溪石油分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

国有企业

胡斌

78

辽宁泰都医用液态氧制造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开发区平台一街6号

有限责任公司

孟兆友

79

辽宁科硕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100号

有限责任公司

梅国庆

80

本溪市万顺气体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平台一街3号

有限责任公司

孟兆友

81

辽宁三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佗大街29号

有限责任公司

程文武

82

本溪北方华油能源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176A-3栋1号

有限责任公司

王春

83

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农大街22号

有限责任公司

李建青

84

上海绿谷(本溪)制药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农大街39号

有限责任公司

王慧

85

辽宁北峰药业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香槐路65号

有限责任公司

郭庆明

86

辽宁诺维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61号

有限责任公司

王瑞杰

87

辽宁红珊瑚药业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开发区山城路12号

有限责任公司

李昕昊

88

辽宁药联制药有限公司

本溪经济开发区香槐路122A

有限责任公司

于洋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登记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1

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

高官镇

有限责任公司

赵晓亮

2

本溪玉麒麟新材料有限公司

草河口镇

有限责任公司

梁续勇

3

辽宁华岳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观音阁经济开发区

有限责任公司

郑才玉

4

本溪京唐轧辊有限公司

高官镇

有限责任公司

马昌达

5

本溪东华铸造有限公司

草河口镇

有限责任公司

程春阳

6

德科斯米尔(本溪)汽车电气有限公司

观音阁经济开发区

有限责任公司

朱海英

7

本溪江阴冷拔油缸有限责任公司

高官镇

有限责任公司

徐秋生

8

本溪鞍本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高官镇

有限责任公司

魏金仕

9

桓仁特钢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红星街

有限责任公司

徐振刚

10

桓仁吉升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桓仁满族自治县荒沟参茸场

有限责任公司

张英春

11

本溪福耀浮法玻璃有限公司

平山区桥北经济开发区

有限责任公司

曹德旺

12

本溪聚源矿渣炉料有限公司

千金办事处九水街工源水泥厂院内

有限责任公司

阮学鹏

13

本溪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千金办事处九水街

有限责任公司

马庆红

14

本溪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

牛心台下牛社区

有限责任公司

兰宠印

15

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

明山区卧龙镇欢喜岺村二组

有限责任公司

刘兴君

16

泰家木业(本溪)有限公司

下马塘办程家村

有限责任公司

李波

17

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芬开发区

有限责任公司

马文英

18

辽宁顺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南芬开发区

有限责任公司

张德涛

19

辽宁众达轧辊有限公司

南芬开发区

有限责任公司

薄占久

20

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

溪湖区火连寨寨西路25-8栋

有限责任公司

贾万强

21

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溪湖区火连寨营子村

有限责任公司

张衍松

22

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溪湖区柳塘路16-2A栋1至3层

有限责任公司

王英奇

23

本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溪湖区彩北路59号

有限责任公司

聂春贵

24

本溪市双花熟食品有限公司

溪湖区彩兴街98号

有限责任公司

仇登伟

25

本溪市地板厂

溪湖区东风路99号

有限责任公司

葛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