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19-00098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服务指南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发布日期: 2019-11-12 成文日期: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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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12 14:28:20 【字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二、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三、受理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四、审批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受理条件

1.由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 3.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4.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新建化工项目应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域;新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建设项目,其储存设施应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新建化工项目需提交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域的证明材料;新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其储存设施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内的证明材料

八、优惠政策

九、办理时限

法定45日,承诺20日

    十、监督方式

电话监督 8890(0)000  

    十一、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责任追究

无   

十三、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十四、办公地址

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1号市应急管理局

   十五、办公电话

024-44516210

   十六、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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