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19-0009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9-11-12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受理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四、审批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受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申请材料
无。
八、优惠政策
无
九、办理时限
法定40日,承诺40日
十、监督方式
电话监督 8890(0)000
十一、救济渠道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责任追究
无。
十三、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十四、办公地址
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十五、办公电话
024-44516210
十六、审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