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19-00072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主题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1-11-01 成文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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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发布时间:2021-11-01 14:00:55 【字体: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六、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禁止性要求:不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单位

十二、申请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纸质版1份;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纸质版1份;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纸质版1份;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原版纸质版1份;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版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受理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查

(三)决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决策

(四)办结: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科,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咨询电话:44516222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