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19-0006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成文日期: | 2019-10-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六、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1、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原版纸质版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版纸质版1份;
3、建设项目审批、标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原版纸质版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纸质版1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估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版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受理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查
(三)决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决策
(四)办结: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科,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咨询电话:44516222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