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19-0006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延期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10-24 | 成文日期: | 2019-10-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延期
一、事项名称: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延期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四条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六、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换证申请表,原版纸质版1份;
2、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原版纸质版1份;
3、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4、相关负责人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固定资产评估材料,复印件1份;
6、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7、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换证申请表,原版纸质版1份;
8、机构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受理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查
(三)决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决策
(四)办结: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科,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咨询电话:44516222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