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19-00063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主题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9-10-24 成文日期: 2019-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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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发布时间:2019-10-24 09:21:05 【字体: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六、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企业申请文件,纸质版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版纸质版1份;  

(三)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制件),纸质版1份;  

(四)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建设单位在原有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制件)

,纸质版1份;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纸质版1份;  


    (六)新建化工项目需提交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域的证明材料;新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其储存设施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内的证明材料,原版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受理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查

(三)决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决策

(四)办结: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科,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咨询电话:44516222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