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yjglj-2019-00061 发布机构: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主题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9-10-24 成文日期: 2019-10-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发布时间:2019-10-24 09:11:28 【字体: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纸质版1份;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纸质版1份;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纸质版1份;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版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受理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查

(三)决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决策

(四)办结: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科,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咨询电话:44516222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