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19-0005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颁发 | 主题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成文日期: | 2019-10-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颁发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颁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权限划分: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五、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75项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第三条
六、适用范围:企业法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纸质版);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原版纸质版1份;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原版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受理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审查
(三)决策: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决策
(四)办结: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员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科,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彩路37号;咨询电话:44516222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