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jglj-2026-0017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事故通报 |
| 发布日期: | 2026-08-25 | 成文日期: | 2026-08-2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5日10时30分许,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局及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局长任组长,并聘请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调查询问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5”一般坍塌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情况
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1日,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2024年11月5日,评标报告中标人为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4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为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明确开工日期2024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25年1月14日。中标内容:雨排管网、采暖管网、给水管网敷设,井新建,管网挖填等。
2024年11月14日,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本溪国家级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工程-配套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雨排管网、采暖管网、给水管网敷设,井新建,管网挖填等。
该项目于2024年11月20日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11月25日核发施工许可,项目施工单位于2024年11月26日,组织进场开工建设。
(二)发包单位情况
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6日,并于2024年5月22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住所:本溪经济开发区商业城。
(三)承包单位情况
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9日,并于2022年9月29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曲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人力资源服务,财务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劳务服务。
建筑资质情况及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8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独资),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08月09日至2027年08月08日。
(四)监理单位情况
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工商登记为2004年),法定代表人为袁某某。拥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住建部批准的最高等级,可承接所有14个类别的监理业务),同时具备工程咨询甲级资信、水利工程监理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施工总承包等多项资质。业务主要包括: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多种类型的工程勘察设计。
事故发生前建设单位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通知监理单位入场开展相应工作,这次项目开工和事故发生时监理单位没有在现场。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期建立了《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程项目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事故发生时专业现场项目部没有设立、安全员等八大员没有到位、公司制定的各种制度没有在施工现场得到落实。
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
(六)工程进展情况
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中标,11月14日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4年11月20日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11月25日核发施工许可。
2024年11月26日组织进场施工,12月10日停工;2025年4月22日,项目复工建设。
2025年5月10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向建设单位下发暂停施工告知书,项目全面停工整改。
2025年6月11日,项目建设单位因自身项目建设周期调整等客观原因,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质量安全及施工许可管理人员,递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建设工程中止施工申请书》,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务会审查,同意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做好在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复工前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提交恢复施工申请。
2026年5月26日施工单位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提交项目恢复施工申请,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发现其不符合复工申请条件,依法于5月28日向建设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告知该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规划建设局再次递交申请,在此期间禁止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作业。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6月4日,施工单位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建设单位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告诉监理单位中基华工程管理集团,公司安全员、材料员、质量员、劳务员等人员没有到位,项目部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现场负责人徐某某(与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项目工长)带领工人进入施工场地进行查看,准备对本溪国家级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标准化厂房工程—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开工。6月5日7时许,施工现场负责人徐某某没到现场,宗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共3人按照徐某某的安排进行管道敷设作业。10时10分左右,排水管沟位置发生弃土滑落导致的滑坡事故。当时宗某某、曹某某在坑底作业,曹某某位于坑底东侧相对空旷的地方躲避及时没受到任何伤害,宗某某位于西侧检查井内,躲避不及时被滑落的土石方带动管沟基坑边缘坍塌下来的泥土压在背部,前胸贴在检查井内壁,胸腔受到泥土和检查井内壁的挤压,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立即下入坑底和曹某某一起将宗某某扒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又打电话给徐某某,10时31分徐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报告给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王某某,随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宗某某被救护车送往本溪市中心医院救治,19时4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宗某某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0 余万元,损失工作日6000天。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救援处置情况
2026年6月5日10时20分,现场工人赵某某发现土方坍塌,宗某某被土方掩埋,立即开展救援,同时向现场工友请求援助,现场工友曹某某开展救援同时拨打120。
2026年6月5日10时31分,施工单位徐某某向王某某汇报发生土方坍塌事故。王某某第一时间分别向分管领导王书记、主管领导李主任电话报告。
2026年6月5日10时38分,120到达现场,抢救后,转运至本溪市中心医院。
2026年6月5日10时45分,项目建设单位、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工作。王书记与王某某前往本溪市中心医院。
2026年6月5日10时50分,市应急局到达事故发生现场,指导善后和现场勘查工作。
2026年6月5日10时58分,宗某某被送至本溪市中心医院急诊,抢救后收入重症监护室。
2026年6月5日19时43分,宗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积极安抚伤亡人员家属,施工单位代表徐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已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10时31分,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王某某已按要求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处置情况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在申请复工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开工,没有针对发生事故时的现场实际制定施工方案,没有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按方案设置槽顶截水沟、坡面防雨设施;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监护;土方堆放管理违规,未规划合规弃土堆放区,违规在槽口堆土,技术管控缺失;作业人员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基槽直立开挖,未设置放坡与支护体系,并在槽顶违规大量堆放弃土,连日降雨入渗导致土体饱和软化,上方弃土滑落导致边坡力学性能骤降,突破边坡稳定极限导致坍塌,宗某某在空间狭小的检查井内作业,应急避险能力受限,躲避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 。
(二)间接原因
1.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停工期间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管理缺失;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掌握所属工地的开工建设情况,对未经允许私自入场建设的单位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对辖区内开工企业情况掌控不及时,对申请复工没有通过审批的施工单位和现场监管不到位。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有关人员询问,排除人为故意行为、突发自然灾害等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得到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在复工手续未获批、施工项目部未设立、安全员、材料员、劳务员等八大员关键岗位人员未配齐的前提下,违规开工作业。
2.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规定,在施工企业办理复工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对施工现场严格管控。
(二)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停工工地的闭环管理存在漏洞,在行业管理上存在盲区和死角,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
五、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徐某某,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冒险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何某某,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曲某,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某某,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都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代表,负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工作。对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控不严导致施工单位自行进入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2. 于某,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国有企业日常及安全管理工作。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安全检查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该项目申请没有获批,违规复工当天就发生事故,建议向高新区管委会做检查。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3.建议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得到落实,违反《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不具备复工条件下,自行组织劳务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导致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政治站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属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二)汲取事故教训,深化隐患排查。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常态化对建项目开展督查检查,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投入和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在建施工项目安全。
(三)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辽宁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强化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要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坚持举一反三、立行立改,聚焦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