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jglj-2024-0007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路峪中一道街 “6·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事故通报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 成文日期: | 2023-10-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路峪中一道街 “6·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24日,本溪市溪湖区峪中一道街发生一起冲撞行人致3人死亡、5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厅作出指示,确定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市政府成立溪湖区溪湖路峪中一道街“6·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市应急局局长赵某同志任组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为调查组成员,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本溪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经查,2023年6月24日11时09分,鲁某某驾驶白色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溪湖区峪中一道街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前下坡路段时,因轻型货车制动功能失效、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失控撞于同向前方右侧路边停放的四台车辆及裴某某、叶某某、孟某某三行人,造成裴某某、孟某某当场死亡,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五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信息
基本情况: 鲁某某,男,系白色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事故发生后,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零,毒检正常。有一条违法通知书未处理(沈阳和平二大队6月6日开具,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在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六十的)。
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培训、考试、审验、从业资格情况;
1、驾驶人培训情况:鲁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在本溪市广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考取C1驾驶证,科目一培训学时为34学时,科目二培训学时为38学时,科目三培训学时为38学时,培训学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
2、驾驶人考试情况:鲁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在本溪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成绩94分,考试员张某某、金某某;2017年1月5日,在本溪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进行科目二考试,考试成绩90分,考试员金某某、张某某;2017年1月26日,在本溪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进行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成绩100分,考试员蒋某、孙某某;2017年2月16日,在本溪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进行了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试成绩96分,考试员赵某某、金某某;考试成绩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
因鲁某某考取C1准驾车型时间为2016年至2017年,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令)第五十八条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要求,其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已过存储时效,无法调取。
3、驾驶人审验情况:经核查,鲁某某于2023年1月31日在车管所办理了审验换证,身体条件正常。
4、驾驶人从业资格情况:鲁某某驾驶车辆为小型汽车白色金杯轻型栏板货车,总质量为4230kg。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发展发[2018]31号),不需要从业资格证。
经查看鲁某某驾驶证档案、培训学习记录、驾校培训说明,该驾驶人C1车型驾驶资格,驾驶培训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情况均正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驾驶人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其它因素:经核查,鲁某某于2023年1月31日在车管所办理了审验换证,身体条件正常,无吸毒史。经与车管所已经掌握的精神障碍患者注销驾驶资格信息台账比对,此人不在台账名单中。
(二)当事人信息
孟某某(死者),男。裴某某(死者),女。叶某某(死者),男。
(三)车辆信息
白色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基本情况: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2月18日,登记所有人为王某,2012年12月18日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2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该车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10月30日生产的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该车于2012年12月28日在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车辆查验合格,相关手续齐全,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2014年2月20日、2014年4月22日、2017年10月17日、2018年4月23日和2020年1月8日,该车共办理过5次转移登记业务,该车辆5次转移登记业务均车辆查验合格,相关手续齐全,符合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该车2020年1月8日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时,登记在当前机动车所有人王某名下。
机动车检验情况:最近一次车辆检验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付某某,检验机构:本溪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调取了轻型栏板货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
经调取轻型栏板货车的机动车档案,核对该车办理的6次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6次业务中,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和车辆照片外观样式均一致。核查注册登记时留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2020年1月8日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材料,该车相关技术参数均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经核查,未发现该车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标准机动车的问题。
经核查,该机动车最近一次车辆检验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检验结果:合格,授权签字人:付某某,检验机构:本溪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调取了轻型栏板货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未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替检、数据造假等问题。
鉴定情况: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做出如下鉴定意见:轻型普通货车实际载质量为2400千克,超载910千克,超载率为61%。轻型普通货车喇叭装置齐全,其功能有效;右前照灯罩破损且局部碎落为本次事故造成,左后制动灯失效,灯光装置其余部分齐全有效;制动装置齐全完整,制动装置的功能有效,制动性能不合格;事发期间轻型普通货车制动装置因其储气筒中气压不足致其制动功能失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以前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公告作废,予以注销);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不再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为由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5)号精神,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消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仅对轻型货车从事冷链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了。
(四)道路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路峪中一道街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前下陡坡路段(平均坡度3.5度),路宽9.1米,道路一侧施划停车泊位,肇事车辆行驶方向无交通标志、标线,晴天,视线良好,沥青干燥路面。
峪中一道街为政府投资沉陷区改造区域,系2005年由本溪市政府主导,本钢房地产承建的溪湖东山峪前棚户区改造项目之一。在棚户区改造初期,因棚户区改造任务重、时间紧,在没有完善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至2007年10月已经完成回迁房建设,大量的棚户区改造动迁居民进户入住。规划审批手续在2008年10月份才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工程已经完工,导致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无法补办,由于手续无法按照流程办理,后续的《竣工备案验收》也未办理,相应的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也无法进行移交,但实际投入使用至今。造成当地居住人员众多,路面没有标志、标线、减速带等相关路政配套设施。居民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妨碍行人通行。公安交管方面虽然加大了巡查力度,但由于区域广大、现有警力仅能侧重于主干道路。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驾驶人鲁某某驾驶白色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于6月24日8时28分,经河西派出所下行右转进入溪湖路,8时31分进入后石交通岗右转进入溪湖西路,9时27分进入后石岗右转驶往溪湖区政府方向,9时40分进入溪湖区综合执法局路口左转驶入峪中一道街,9时40分至事发分别在峪中一道街、峪中二道街送货。11时05分运载啤酒(空箱50,满箱42,小件20件),在锅炉房超市卸五箱啤酒后,下坡行驶至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前路段。
2023年06月24日11时09分许,鲁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改型且严重超载(核定载质量1490kg,实际载质量为2400kg,超载率为61%)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峪中一道街锅炉房小超市驶往溪湖河沿方向,行至溪湖区溪湖路峪中一道街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前下陡坡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制动功能失效,先后撞于同向前方违反停车规定停于路边的5车辆小型轿车占用人行道停放妨碍行人通行而借用机动车道行走未及时返回人行道通行的行人裴某某、叶某某、孟某某撞倒碾压,造成裴某某、孟某某当场死亡,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上述五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成因分析:
鲁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改型且严重超载的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盖某某驾驶辽 小型轿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妨碍行人孟某某、裴某某、叶某某在人行道内通行,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行人孟某某、裴某某、叶某某在设有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时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
四、事故性质
由于事发主要原因是鲁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改型且严重超载的辽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故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罚情况
1、责任认定情况
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八条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
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行人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行人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行人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鲁春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盖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处罚情况:
鲁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改型且严重超载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待法院判决其有罪后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400元,记7分的处罚;
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建议对其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处罚;
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建议对其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处罚;
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建议对其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处罚;
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建议对其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处罚;
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妨碍行人孟某某、裴某某、叶某某在人行道内通行,建议对其在此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元处罚;
行人孟某某、裴某某、叶某某在设有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时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因三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吸取“6.24”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在交通货运行业领域监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对接,深入摸排掌握我市总质量4.5吨及以下轻型货车数量,进一步规范货运行业整体市场秩序,提升整体安全水平。同时,加强部门联合联动,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联合执法,对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货物脱落扬撒和超限超载、非营运货车超载、非法载客等违法等问题进行查处。
2、加强危险及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公安、公路、交通等部门要对全市重点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公路危险路段进行实地排查,重点城市街巷道路,积极同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努力完善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推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在事故预防上实现新突破。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特点,适时开展交通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3、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针对不同阶段、不同节点和交通管理工作重点,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出行提示工作。狠抓"交通宣传”活动不放松,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和渠道,加大新媒体宣传教育和互动力度,提高宣传效率和宣传覆盖面,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出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宣传氛围。
4、城市建设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道路产权及建设情况进行排查,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未验收、未移交等工作,彻底解决棚户区改造配套工程不完善的情况,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确保居民安全出行。
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路峪中一道街
“6·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31日